印度、越南海关新规两则!或无法清关,费用自行承担
新规两则:
【印度舱单新规】2019 年 8 月起凡出口至印度各港口包括中转的各内陆点的货物, 提单和舱单必须提供相关信息,避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无法正常清关,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责任将由客户自行承担.
【越南新规】涉及产品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等追溯核查请求之后90天内没有答复,出口国的主管部门可提交文件,将核查时间延长90天。该通知将于9月12日正式生效。
具体通知如下:
印度
致各订舱代理:
根据印度海关最新要求, 2019 年 8 月起凡出口至印度各港口包括中转的各内陆点的货物, 提单和舱单必须提供以下信息:
a)HS Code with 6 digit
b)IEC Code of CNEE ( INDIAN IMPORTER )
c)PAN Number of CNEE (FORWARDER )
d)PAN Number of notify party * If Notify party resided in India
e)GST No & E-Mail (POD is NHAVA SHEVA)
f)Country & City Name of Shipper ( EXPORTER ), CNEE ( INDIAN
IMPORTER ), Notify party
g)Invoice Value(Cargo value with 3 digit alphabetical currency
code)
我司官网已在 B/L Inquiry 界面中更新为必输项目, 并且要求以上信息(a,b,c,d,e) 必须显示在提单品名中. 请务必在提单确认时递交正确信息. 请大家事先和客户沟通好, 避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无法正常清关,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责任将由客户自行承担.
a,b,c,d,e 需填写对应栏目, 并且显示在提单品名中
f,g 只需填写对应栏目, 无需显示在提单上
特此通知, 谨请注意.
高丽海运(上海)有限公司
2019-08-23
具体通知:
越南
越南工商部2019年7月30日颁布第12/2019/TT-BCT号公告,对《东盟—中国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》(ACFTA)关于原产地规则作出规定,其中提出了许多新规定。具体包括:
获得原产资格的原材料制成的产品才能被视为具备原产资格的产品。除了“区域价值成分”(RVC)标准外,将采用更多有关原产地的标准,包括四位数级别的号码代号转换(CTH)、“最低减让标准”( De Minimis)、相同且可互代替的原料。
关于产品原产地追溯核查时间,若出口国的原产地证书(CO)签发机构在收到进口国对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、涉及产品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等追溯核查请求之后90天内没有答复,出口国的主管部门可提交文件,将核查时间延长90天。
除了一般性原则之外,在2017年版《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》的基础上建立的《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》(PSR)增加了许多商品的原产地标准。
该通知将于9月12日正式生效。
请出口相关国家的外贸货代们注意出货事项,避免无法清关&罚金的风险!